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赤脚兔仙女 2008-01-06 16:44
  
(资料图:广州法院以集体利益为由判决钉子户搬迁)

  广州首个引用《物权法》提起上诉的案例——猎德“钉子户”案1月4日终审判决。法院判决:猎德仅剩的4“钉子户”的房子还是要拆。法院认为,猎德的“钉子户”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;其土地归集体所有,村里有权收回,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,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;至于补偿,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。(1月5日《新快报》)
  
 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,这几户“钉子户”专门买了《物权法》、《宪法》、《土地管理法》等书籍,经常坐在一起研究。不过,研究来研究去,可能也研究不到法院却是以“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”为由,让其拆房。
  
  个人服从集体利益,当然没错。但这个“集体”究竟是谁的“集体”?“集体”是真集体,“利益”是代表着绝大多数人的利益。如果能够有中立的第三方作客观、公正的判断倒也可以接受。我们就不清楚,法院是依据什么来判断这个“集体利益”是让信服的?反倒我们从新闻中,见到的“集体”却是开发商的集体,“利益”也是开发商的利益。所谓的“集体利益”是打着集体利益旗号的商业利益,这样的“集体利益”如何能够让个人去服从?
  
  在我们的意识中,《物权法》是私有财产的保护神。因为《物权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在美国有许多弯曲的道路,那是尊重私权的结果。可我们现在有了《物权法》,为何还要轻易以“影响集体利益”为名判决公民拆房?
  
  在2007年3月28日建设部召开的例行发布会上,针对重庆钉子户事件,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表示,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情,要确保个体利益不被侵犯的同时,个人也要服从于集体,要进行自我约束,不能无限放大自己的诉求。(2007年3月29日《新京报》)如果说,那时候还是停留在口头上的“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”,现在算是正式通过法律判决了。这就让人担心,以后凡是遇到“钉子户”,都可以用“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”为由,让其拆房。无怪乎网友们说,在中国没有永远的“钉子户”。
  
 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,这话我们接受。但集体利益究竟是谁的集体利益,首先要搞清楚。如果开发商的利益叫“集体利益”,群众的利益叫“钉子户利益”。那又是谁的悲哀?怎么才算集体利益?难道个人物权在集体面前就不算物权了,那还要《物权法》做什么?
  
  现在的房价这么高,我们倒是希望法院也能以集体利益为重判处开发商降低房价。只是,法院会这样做吗?
[稿源:红网]
[作者:林卫萍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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